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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2:19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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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罚没、集资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集资(摊派),根据《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行为,均属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行为,必须严加制止,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行为的查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农业综合管理和审计、监察部门按下列的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由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
(二)收费、罚没、集资票据的管理和罚没管理及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社会集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负责;
(四)制止摊派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计划、工业、农业,财贸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五)减轻农民负担、乡村一级的集资管理和制止摊派工作,由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制止乱收费、乱罚没、乱集资(摊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所得非法收入,能退还的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全部收缴市、县(市)财政,并视情节,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但对单位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员”系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罚没、集资规定行为的决定者和直接执行者。
第五条 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越权制定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的,没收其所得非法收入,并对单位处以非法收入额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条 随意提高收费、罚款、集资标准,扩大收费、罚款、集资范围和重复收费、罚款、集资的,没收其所得非法收入,并对单位处以非法收入额一点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元罚款。
第七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转发上级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收费、罚没、集资文件的,没收其所得非法收入,并对单位处以非法收入额一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未经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同意,擅自转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收费、罚款、集资文件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不按有关规定申办和换领《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的,其无证期间的收费,全部予以没收,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费、罚没、集资票据或不使用票据的,对单位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条 执收执罚人员不按持(挂)证规定执收执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执罚证》、《票据准购证》不按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或不按期上报收费、罚没、集资执行情况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收费、集资收入不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或已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但违反规定用途,挪用挤占的,其违纪金额一律收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并视情节,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一)违纪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2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截留、坐支和挪用罚没财物的,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其所得非法收入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
(二)随意提高收费、罚款、集资标准。扩大收费、罚款、集资范围和重复收费、罚款、集资,其所得非法收入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转发上级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收费、罚没、集资文件,其非法收入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违反规定用途。挪用、挤占、截留和坐支收费、罚没、集资财物,其违纪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含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
(五)打击报复揭发、举报人员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由物价、审计、财政部门通知银行扣缴。对单位的罚款应从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公款中核销。
罚没款一律上缴市、县(市)财政。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而未查处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向违法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报告监督检查部门。主管部门既不处理又不提出因由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向监察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部门应追究违法单位主管部门
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其以违法单位直接责任人低一个档次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199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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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美术市场迅速发展,美术品经营活动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旅游热点地区日益活跃,对美术事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曾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8号),但是,近年来,美术品经营混乱状况仍未得到抑制。为切实加强对美术市场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属美术市场的管理范围。美术品是指:书法、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壁画、漆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漫画、仿古画、碑贴、拓片、篆刻、民间美术品等。其经营活动包括:美术品收售(含涉外宾馆、饭店的美术品经销)、展销、拍卖、有赞
助的美术比赛等。
二、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三、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本部直接管理外,其他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各地举办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五、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须报文化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美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七、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假冒美术品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八、凡属文物范畴的美术品,按国家有关文物法规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9月15日

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厅人劳字[2003]333号

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部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严格禁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部出国(境)培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出国(境)培训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和《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出国(境)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律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与公路、水路无关的出国(境)培训,不得跨部门组织出国(境)培训。跨地区组织交通行业出国(境)培训,一定要征求地方主管部门的同意,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违规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一经发现有以上违规现象的单位,部将取消其组织和参加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资格至少一年。严格按有关要求和标准使用出国培训经费,对违规收费和经费使用中的违纪现象,将严肃查处。培训团组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地区停留。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执行与培训项目不相关的其他任务。希望有关单位对以上违规现象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我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部人事劳动司)举报。
  二、认真做好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立项工作
  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部内业务对口司局(包括部外局)负责提出,不论经费来源和项目来源如何,只要不属于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的国(境)外培训或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议安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都要由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会同部科技教育司和国际合作司组织专家评审,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项目立项时,一要围绕实现交通事业新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确定出国(境)培训重点;二要结合交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三是结合交通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要突出对交通专业人才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实现出国(境)培训由一般性培训为主向专业性培训为主的转变。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取消原定的对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的国(境)外培训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议安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备案手续。部国际合作司将负责对以上两类项目进行登记,并在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前会签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坚决杜绝利用备案项目名义简化办理出国(境)审批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一经核实,将严肃查处。
  三、积极开辟中长期出国(境)合作培训渠道
  各组团单位选择国(境)外培训渠道,要以对口的国(境)外政府机构、科研部门、知名院校和大型企业等为重点,并且要得到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认可,同时要积极开展政府间人才培训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短期培训以增加感性认识,了解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和管理模式为主,中长期项目要以人才培养为主。今后要逐步减少短期出国培训,增加中青年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的中长期出国培训,以推动出国培训从过去主要了解国外基本情况、掌握有关知识和信息,转到把握有关领域国际最新发展态势,比较研究国外先进经验,培养交通人才善于用国际眼光观察问题、用国际规则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认真抓好出国(境)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是要制定科学具体的培训内容和日程安排,注重在国(境)外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选择对口的培训接待单位和权威的授课老师。对编造虚假日程和擅自不按既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严肃查处;
  二是各单位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国(境)培训人员严格把关,对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工作需要严格挑选培训学员,不得将出国(境)培训作为福利待遇,坚决杜绝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认真做好国内的预培训。在团组出国前,由组团单位组织学员集中培训相关业务,聘请国内专家讲解国内外的有关情况和主要业务,特别是总结我国在拟培训的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请部国际合作司和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的有关同志讲解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注意事项;
  四是加强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和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培训团组要认真填写《交通部出国(境)培训个人鉴定表》,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要将其寄至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作为重要的监督措施;
  五是做好培训后的总结和国内外接待单位的评估。团组在回国后一个月内,由团长负责将团组总结报告和《交通部出国(境)培训接待单位评价表》报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每个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结合本职工作,写出培训成果及其运用计划的报告或论文,报所在单位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对不按时报送总结的团组,将至少暂停一年组团单位组织出国(境)培训的资格。参加部组织的培训团组的所有人员如不按时报送培训总结,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将作为黑名单备案,5年内不得参加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
  五、加大出国培训成果的推广和宣传力度
  提高培训成果和效益,实现出国培训由少数人受益向成果共享的转变。组团单位和参加出国培训的人员要对出国培训的成果进行系统总结,并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交流,使未能出国(境)培训的人员能分享培训成果,充分发挥出国(境)培训的带动效应。对优秀成果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将利用中国交通人才网站、中国交通报和成果汇编等形式,不断加大出国(境)培训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
  六、整合培训资源,实现出国培训由方式单一向形式多样的转变
  加强和改进出国(境)培训工作,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处理好派出和引进的关系。积极引进国(境)外专家开展国内培训,同时有计划地组织派出培训,将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探讨“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培训模式。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把责任落实到人。一个月内把本单位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其通信地址,单位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便加强联系和监督。

附件:一、交通部出国(境)培训个人鉴定表
   二、交通部出国(境)培训接待单位评价表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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