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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万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5:41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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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1、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追诉标准将国家利益限于经济损失,不够全面,应相应增加其他情节标准; 2、“致使本单位少盈利、多支出”的表述不够规范,且实践中执行标准会各异,难以实际操作,建议改为直接经济损失; 3、建议将本案的数额标准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一致起来,也规定为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否则会导致二者之间标准的失调,无法体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严的立法原则精神。上述意见多数得到了采纳,考虑到本案中国家利益所遭受的损失一般均为行为人的亲友所直接非法获取,与渎职罪中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不完全一样,所以在数额上作了相对低一点的规定。
根据《追诉标准》第11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实践中具体适用本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追诉标准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之间是并列、选择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应予追诉。上述追诉标准中,第1 项是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所作的规定,第2项是从行为的危害后果的角度所作的规定,其中的停产是指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而不是指短时间、小范围、影响不大的停产,第3项是为避免列举不全面而作的兜底性规定。
2、本案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非法牟利行为直接导致的国家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的,则应将国家因此所受损失累计计算。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直接体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当国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予追诉。
3、实践中具体确定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进行:
(1)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应当计算本单位原可得经济利益的损失。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应当根据实际购进价格与该商品的市场合理的最高价格的差价,计算实际损失的数额。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应当根据实际销售价格与该商品的市场合理最低价的差价,计算实际损失的数额。
(4)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如果本单位将该产品变价处理的,应当以本单位处理该不合格商品后实际损失的数额计算;如果因质量低劣无法处理的,采购该不合格商品的价款就是损失的数额;如果质量不合格,经维修后合格的,以支付维修费用为损失的数额;如果因商品不合格导致消费者投诉而造成的支付赔偿等直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当计入损失的数额;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导致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也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关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理解问题。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由于上述三种情形对有关“亲友”的表述有两种,即第一种情形中的“亲友”和后两种情形中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亲友”仅指亲友本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里的“亲友”既包括亲友本人,也包括与亲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单位。对此,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6条第一项规定的“亲友”,不能拘泥于字面进行理解,这里的“亲友”,应该既包括亲友个人,也包括有关单位,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的,也应视为“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该条第二、三项之所以只规定“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主要是考虑到国有单位一般不会直接向公民个人采购或销售大量商品。对第一项规定的“亲友”作相对宽一些的理解,既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当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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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08号



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做好《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制定了《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为保障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公路司)下设运输保障组,负责全国道路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

  运输保障组负责人:谢家举、李志强。

  联系电话:白天(8时至17时):010-65292780。

  夜间(17时至次日8时及节假日全天):010—65292528。

  传真(24小时开通):010—6529278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具体负责“治超”期间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 道路运输保障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在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其指示,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

  (二)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按照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挥道路运输系统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还应及时向部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四)承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将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分为两个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菜、蛋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材料(如煤、原油、矿石等)和产成品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市场供应紧张,导致生产企业面临停产。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按照商务部等15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运发[2004]198号)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级次,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其它商品和运输价格的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可能或已经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的影响,确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

  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或一个以上直辖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少数省、自治区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部分市(设区的市)、区、县,或省(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

  属于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向全国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交通部启动一级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属于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省级“治超”领导小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黄色预警警报,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

  各地出现上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确认为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并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经核实确认为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在1小时内向交通部报告,交通部将立即向国务院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四、 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及人员

(一)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工作。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储备数量要按照下列原则执行:50万人以下人口的地区,应配备20辆5吨以上的货车,每增加50万人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20辆,依此类推。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调用,按应急预案级次分别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进行。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交通部报告并申请运力支援,由交通部负责协调调动其他省(区、市)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并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由所在地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收缴,并按本预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如果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车辆或车辆不足,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三)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组织后,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报交通部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保障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

  五、 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

  (一)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力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申请要求(车辆类型、吨位、数量;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2、需要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的特别通行证的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种类、吨位、数量以及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3、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任务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4、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动的运力、运输货物种类、数量等)。

  六、 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以上车辆或设备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应由车队队长带队,10辆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地市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运价参照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执行。交通部门可视情对参与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适当减免部分货运附加费。

  七、 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的手机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运力储备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 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者逾期不缴回《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文明服务记O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备案。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1)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2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物: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四)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注册资金和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拍卖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择优指定”的原则,对按“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附后)达到90分及以上的申请企业全部予以指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考核年度的元月中旬。

(二)审查和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照“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对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和公布: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文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申请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意见表。

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发现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房产等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





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考核项目
标准分
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情况
得分

1
拥有合法资质
5
拥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
企业持有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取消申请资格;对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及时变更的有一项扣2分;对获得中拍协评级的给予加分,其中为AAA级5分、AA级加4分、A级的加3分。
 
 
 

2.1
拥有稳定场所
5
办公场所长期稳定
办公室租赁合同在三年及以上得满分,合同期为二年的得4分,一年的得2分。 
 
 
 

2.2
5
相关规章制度健全
拥有健全的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完整得满分,管理制度缺一项扣2分,拍卖业务档案不完整缺一场扣2分。
 
 
 

3.1
注册资本到位
5
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
 
 
 

3.2
5
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
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
 
 
 

4.1
拥有合适人员
5
拥有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拍卖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且具体办理拍卖业务得满分,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4.2
5
有3名以上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
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的专业从业人员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5.1
经营业绩良好
10
持续开展拍卖业务
拍卖成交额均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6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拍卖成交总额低于10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对采取违规手段获取标的并经查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5.2
10
有稳定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在30万元及以上者得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55万元及以上得10分;对被举报并经查实返还佣金的一次扣2分。
 
 
 

5.3
10
依法交纳税金
纳税总额在3万元及以上得5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8万元及以上得10分。
 
 
 

5.4
10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利润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得5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10万元及以上得10分。
 
 
 

6.1
依法守规经营
5
依法拍卖土地等标的
依法拍卖土地等标的得5分;若违规并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6.2
5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得5分;若违规并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6.3
5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得5分,对获得重信用守合同等称号加分,其中: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6.4
5
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严格执行拍卖进行事先备案登记得5分,缺一次扣1分,伪造或冒用备案登记号一次扣2分。
 
 
 

6.5
5
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得5分;对执行信息报送不到位给予扣分,其中不按时或误报的一次扣1分,缺报一次扣2分。
 
 
 

7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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