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从中国首宗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说起----中国私-人 证券诉讼的困境 出路和意义/蔡文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33:03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中国首宗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说起
----中国私-人 证券诉讼的困境 出路和意义

最 近, 国 内 首 例 股 民 状 告 上 市 公 司 的 索 赔 案 以 原 告 被 裁 定 驳 回 而 落 幕 了. 但 是, 该 案 足 以 让 人 反 思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保 障 投 资 者 免 受 无 端 投 资 损 失 方 面, 中 国 存 在 的 法 律 和 现 实 障 碍。
这 个 公 司 就 是 因 其 上 市 前 后 弄 虚 作 假 而 在 大 陆 广 为 人 知 的 成 都 红 光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前 身 是个 国 营 企 业,于1997 年5 月 获 准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经 查 实,红 光 公 司 在 上 市 前 后, 存 在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例 如,在上 市 申 报 材 料 中,该 官 司 采 取 虚 构 产 品 销 售、虚 增 产 品 库 存 和 违 规 帐 务 处 理 等 手 段, 编 造 虚 假 利润,隐 瞒 重 大 不 利 事 项, 骗 取 上 市 资 格。在 上 市 后,则 少 报 亏 损, 继 续 编 造 虚 假 利 润,并 未 履 行 重 大 事 件 的 披 露 义 务。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已 对 该 公 司 及 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还 有 涉 案 的 会 计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进 行 惩 处。 上 海 股 民 姜 某 认 为,他 由 于 听 信 该 公 司 的 虚 假 陈 述,于 1997 年 6 月 6 日 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后 买 进 股 票。 此 后,因 该 公 司 存 在 上 述 各 种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股 价下 跌, 使 原 告 姜 某 把 股 票 尽 数 卖 出 后 损 失 3136.5 元。 姜 某 因 此 向 红 光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共 24 名 索 赔,要 求 后 者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受 理 该 案 的 浦 东 新 区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该 案 凸 现 了 目 前 法 律 特 别 是 《 证 券 法 》 在 保 护 小 股 东 方 面 的 苍 白 无 力。该 法 虽 在 许 多 方 面 确 立 了 比 较 严 格 的 责 任 制 度, 涉 及 各 种 市 场 参 与 者 责 任 的 条 款 也 有 33 个 之 多。 但 是, 这 些 条 款 主 要 规 定 的 是 刑 事 和 行 政 责 任, 例 如 吊 销 从 业 资 格, 罚 款 乃 至 定 罪 坐 监, 不 一 而 足。 这 些 条 款 将 否 见 效, 笔 者 不 敢 姑 妄 揣 测。 有 一 点 却 是 肯 定 的: 他 们 基 本 无 助 于 挽 回 投 资 者 的 经 济 损 失。依 据 该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虽 然 拥 有 广 泛 权 力, 但 是 它 无 权 责 令 违 规 者 赔 偿 投 资 者 的 损 失, 也 无 权 可 以 代 投 资 者 提 起 索 赔 诉 讼。 股 东 若 因 损 失 想 “讨个 说 法”, 除 了 民 事 诉 讼, 别 无 他 途。
从 世 界 范 围 看, 股 东 诉 讼 一 般 有 三 种:(1) 派 生 诉 讼。 它 是 指 当 公 司 的 正 当 权 益 受 到 大 股 东 或 者 董 事 的 侵 害 时, 个 别 股 东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而 以 自 己 和 被 告 股 东 除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的 名 义 向 法 院 提 起, 相 关 的 好 处 归 于 公 司 的 诉 讼; (2) 直 接 诉 讼。 它 是 指 当 公 司 的 大 股 东, 董 事 等 的 行 为 直 接 侵 害 了 单 个 或 者 某 一 种 类 的 股 东 的 权 益 时, 由 后 者 以 自 己 名 义 提 起 的 索 赔 之 诉。(3) 集 团 诉 讼。, 有 时 又 称 “代 表 性 诉 讼”, 是 指 当 争 议 发 生 后, 权 益 受 损 的 人 数 众 多 的 股 东 组 成” 一 个 集 团, 由 集 团 中 一 人 或 者 数 人 代 表 其 他 具 有 共 同 厉 害 关 系 的 集 团 成 员 起 诉 或 者 应 诉, 而 法 院 所 作 的 裁 决 对 所 有 集 团 成 员 均 有 约 束 力 的 一 种 诉 讼 制 度。
虽 然 各 个 国 家 的 规 定 不 尽 相 同, 但 是 一 般 要 求 就 该 诉 讼 集 团 的 所 有 成 员 而 言, 主 要 法 律 和 事 实 问 题 均 应 基 本 相 同。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和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适 用 人 数 不 确 定 的 代 表 人 诉 讼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就 是 全 体 诉 讼 请 求 性 质 相 同, 抗 辩 事 由 相 同 或 者 对 于 各 成 员 都 能 成 立。
中 国 法 律 很 难 说 规 定 了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公 司 法》第 111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宜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要 求 停 止 该 违 法 行 为 和 侵 害 行 为 的 诉 讼。 ” 但 是, 由 于 上 述 决 议 损 害 的 是 股 东 而 非 公 司 的 权 益, 难 以 把 它 看 作 创 设 进 行 派 生 诉 讼 的 权 利。另 外 一 条 令 人 产 生 派 生 诉 讼 联 想 的 规 定 是 《证 券 法》第 41 和 第 42 条。 这 两 条 规 定,持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的 股东,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申 报。 如 果 他 们 买 卖 股 票 后 六 个 月 内 买 入 或 者 卖出,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该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收 回 这 种 收 益,而 其 他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执 行 上 述 行 为。董 事 会 如 不 执 行,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应 对 公 司 的 损 失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这 里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上 述 的 “其 他 股 东”起 诉 的 权 利。 虽 然, 理 论 上, 公 司 受 益 股 票 价 值 可 望 “水 涨 船 高”,当 股 东 个 人 从 这 种 受 益 中 获 得 的 潜 在 利 益 过 于 渺 小。 因 此, 上 述 两 个 条 款 也 与 本 文 所 说 的 股 东 索 赔 问 题 没 有 多 大 实 际 瓜 葛, 加 上 诉 讼 胜 败 难 料, 股 东 个 人 大 概 没 有 起 诉 的 兴 趣。 本 文 要 讨 论 的, 主 要 是 投 资 者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获 得 赔 偿 损 失, 撤 销 交 易 等 救 济 的 问 题。
中 国 的 股 东 索 赔 制 度
《证 券 法》以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主 要 宗 旨(第 1 条)。 对 投 资 者 如 何 索 赔, 该 法 的 主 要 规 定 限 于 若 干 信 息 公 开 文 件 不 实 的 情 形。 第 63 条 规 定. “发 行 人、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公 告 招 股 说 明 书、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财 务 会 计 报 告、上 市 报 告 文 件、年 度 报 告、中 期 报 告、临 时 报 告,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有 重 大 遗 漏,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发 行 人、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发 行 人、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的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监 事、经 理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202 条 又 规 定:“为 证 券 的 发 行、上 市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出 具 审 计 报 告、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文 件 的 专 业 机 构,就 其 所 应 负 责 的 内 容 弄 虚 作 假 的”,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与 《证 券 法》相 比, 早 先 的 若 干 法 规 倒 是 规 定 了 更 广 泛 的 诉 讼 事 由。 但 是, 这 些 规 定 都 流 于 空 泛。 例 如,《 股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第 77 条 对 民 事 责 任 作 了 一 般 性 规 定 :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禁 止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暂 行 办 法》第 23 条 规 定 : “ 实 施 欺 诈 客 户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1994 年 由 原 国 家 体 改 委 和 证 券 委 颁 发 的 《关 于 到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其 中 第 7 条 规 定: “ 股 东 可 以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起 诉 公 司; 公 司 可 以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起 诉 股 东;股 东 可 以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起 诉 股 东;公 司 可 以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起 诉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其 第 107 (六) 条 还 规 定, 公 司 监 事 会 具 有 “代 表 公 司 与 董 事 交 涉 或 者 对 董 事 起 诉。 ”考 虑 到 《证 券 法》规 定, 该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公 司 法》和 其 他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可 以 适 用, 应 当 说 虽 然 从 立 法 技 术 角 度 看,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诉 讼 事 由 过 于 狭 窄,实 属 不 当。 但 在 中 国 法 下, 投 资 者 仍 有 较 广 泛 的 诉 讼 事 由。
问 题 是, 这 些 规 定 流 于 空 洞。 证 券 诉 讼 的 一 些 重 要 问 题, 例 如 诉 讼 主 体 对 象 乃 至 时 效, 举 证 责 任,抗 辩 事 由, 赔 偿 金 计 算 方 式, 都 暂 付 阙 如。 从 一 定 意 义 上 说, 他 们 基 本 上 只 是 重 申 了 民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而 已, 实 际 上 忽 略 了 证 券 欺 诈 案 件 与 一 般 的 民 事 欺 诈 的 重 大 区 别。 而 正 是 这 些 区 别, 使 得 股 东 利 用 一 般 的 法 律 原 则 进 行 直 接 或 者 集 团 诉 讼 变 得 几 乎 没 有 现 实 可 行 性 可 言。
旧瓶哪能装新酒
从 性 质 上 说, 证 券 欺 诈 是 一种 民 事 欺 诈 行 为。 与 一 般 民 事 欺 诈 相 比, 它 又 有 自 己 的 特 点. 一 般 民 事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但 是 在 证 券 活 动 中 投 资 者 实 际 上 由 于 财 力, 经 验 等 原 因, 无 法 与 发 行 人, 证 券 商 和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证 券 是 一 种 特 殊 复 杂 的 商 品 。 证 券 立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目 的, 就 是 保 护 那 些 对 复 杂 的 市 场 条 件 知 之 甚 少 的 人 免 受 那 些 对 市 场 了 如 指 掌 的 人 例 如 职 业 证 券 商 的 损 害。 除 此 之 外, 证 券 欺 诈 与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欺 诈 行 为 所 处 的 背 景 完 全 不 同. 传 统 欺 诈 案 件 设 想 的 是 面 对 面, 讨 价 还 价 的 交 易. 这 与 证 券 欺 诈 发 生 时 的 活 动 情 景 根 本 不 同. “在 现 代 证 券 市 场 中, 每 天 过 手 的 股 票 何 止 成 千 上 万。 这 种 市 场 与 早 期 欺 诈 案 件 所 涉 想 的 面 对 面 的 交 易 情 形 不 同”。 因 此, 因 此, 反 证 券 欺 诈 的 法 律 规 则 应 当 考 虑 到 这 些 差 别.
在 美 国, 部 分 地 了 弥 补 普 通 法 在 投 资 者 保 护 上 的 不 足, 证 监 会 制 订 了 第 10b-5 规 则. 该 规 则 规 定, 就 买 卖 证 券 而 言, 任 何 人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作 出 重 大 事 实 的 虚 假 陈 述,或 者 遗 漏 就 当 时 情 势 而 言 为 使 该 陈 述 不 致 误 导 他 人 而 有 必 要 作 出 的 陈 述。美 国 法 院 的 一 句 口 头 禅, 就 是 证 券 法 令 中 的 反 欺 诈 条 款, 不 仅 仅 限 于 将 会 导 致 普 通 法 上 的 欺 诈 或 者 欺 骗 的 诉 讼 的 各 种 情 形。 正 如 许 多 证 券 法 专 家 指 出 的, 美 国 《 证 券 法 》 中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间 接 地 迫 使 有 关 方 面 履 行 其 在 证 券 法 下 的 披 露 义 务。 各 类 市 场 参 与 者 不 得 不 留 意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行 业 准 则, 并 进 而 遵 循 其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起 到 一 定 作 用 的 关 键 原 因 在 于, 他 们 远 比 普 通 法 的 欺 诈 的 概 念 来 得 宽。
虽 然 各 个 管 辖 区 域 对 欺 诈 的 解 释 和 适 用 不 尽 相 同。 但 是, 一 般 来 说,欺 诈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对 重 大 事 实 的 错 误 陈 述; 欺 骗 原 告 的 意 图 (包 括 对 陈 述 事 实 真 实 与 否 抱 着 “无 所 谓 的 态 度); 原 告 对 错 误 陈 述 的 合 理 信 赖, 以 及 原 告 招 致 的 损 失。相 比 之 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68 条 规 定:“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情 况,或 者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情 况,诱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错 误 意 思 表 示 的,可 认 定 是 欺 诈 行 为。”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欺 诈 与 普 通 法 的 欺 诈 概 念 基 本 相 同, 主 要 差 异 在 于 依 据 普 通 法,欺 诈 方 的 主 观 心 态 除 了 故 意, 还 包 括 对 重 大 事 实 是 否 真 实 的 有 意 识 的 忽 视 (conscious disregard), 即 抱 着 无 所 谓 的 态 度。 考 虑 到我 国 的 欺 诈”概 念 实 际 上 比 普 通 法 的 还 要 狭 窄, 普 通 法 不 足 于 保 护 证 券 投 资 者 的 批 评 可 以 适 用 于 我 国。
普 通 法 的 欺 诈 之 诉 为 何 不 足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呢? 除 了 原 告 往 往 难 以 证 明 欺 诈 方 的 故 意 外,原 告 投 资 者 要 证 明 买 卖 证 券 时, 已 经 合 理 信 赖 于 被 告 的 错 误 陈 述 也 是 难 上 加 难。 而 正 是 这 种 信 赖 才 能 确 立 欺 诈 一 方 的 欺 诈 行 为,包 括 捏 造, 歪 曲 或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与 自 身 损 失 的 因 果 关 系。 对 因 招 股 书 的 陈 述 不 实 而 买 入 公 司 股 份 的 购 买 人 来 说, 他 必 须 证 明 其 受 损 失 系 因 被 告 的 侵 权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即 他 买 入 时 已 经 信 赖 于 这 份 招 股 书。 在 证 券 交 易 背 景 下, 这 无 疑 是 尤 其 困 难 的。 股 票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价 格, 取 决 于 一 系 列 复 杂 因 素。 例 如。 公 司 赢 利 能 力, 公 司 资 产 价 值, 经 理 层 的 素 质 或 者 更 迭, 股 票 市 场 的 供 求 关 系,股 利 政 策 甚 至 国 际 国 内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如 上 陈 述, 不 管 是 《证 券 法》, 或 是 其 他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都 没 有 规 定 这 些 民 事 责 任 条 款 是 否 需 要 证 明 对 于 错 误 陈 述 或 者 遗 漏 的 信 赖。 如 果 确 有 这 个 要 求,由 谁 负 证 明 信 赖 的 举 证 责 任, 要 证 明 到 什 么 程 度, 都 是 悬 而 未 决 的 问 题。 在 这 些 方 面, 《证 券 法》 的 立 法 史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有 益 的 线 索。基 于 “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一 般 证 据 法 规 则 和 侵 权 法 原 理, 原 告 似 乎 负 有 证 实 自 己 信 赖 于 不 实 陈 述 的 责 任。 但 是,以 上 的 分 析 表 明,要 求 证 明 如 果 所 有 重 大 事 实 均 已 得 到 披 露, 他 是 否 还 会 去 买 特 定 证 券, 将 使 原 告 背 上 沉 重 而 不 切 实 际 的 举 证 负 担,从 而 难 逃 败 诉 的 命 运。 在 红 光 索 赔 案 中,法 院 以 原 告 无 法 证 明 其 损 失 与 被 告 虚 假 陈 述 的 因 果 关 系 为 由 裁 定 驳 回 原 告 的 起 诉 。
要 求 证 明 上 述 因 果 关 系 的 另 一 结 果, 就 是 使 私 人 诉 讼 机 制 失 去 真 实 的 意 义。在 多 数 证 券 诉 讼 中, 原 告 都 是 “散 兵 游 勇” 式 的 众 多 但 是 分 散 的 投 资 者, 面 对 的 却 是 财 力, 经 验 充 足, 具 有 高 度 组 织 性 的 大 公 司, 证 券 商 以 及 各 类 律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力 量 对 比 悬 殊, 诉 讼 胜 败 难 料, 而 股 东 个 人 从 诉 讼 中 获 益 有 限。 这 就 决 定 了 他 们 个 人 往 往 不 愿 起 诉。 集 团 诉 讼 就 成 为 解 决 了 这 个 集 体 行 动 问 题 的 非 常 合 适 的 方 式”。 美 国 证 券 法 权 威 罗 思 也 认 为: “联 邦 法 律 下 反 欺 诈 的 救 济 措 施 的 最 终 效 果 如 何,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集 团 诉 讼 的 机 制 是 否 可 以 得 到 利 用。”
如 果 把 证 券 欺 诈 案 当 作 一 般 侵 权 案 处 理, 该 集 团 的 每 个 成 员 均 须 证 明 他 实 际 上 信 赖 了 特 定 陈 述。 一 个 原 告 信 赖 于 某 项 陈 述 并 不 意 味 着 其 他 原 告 也 收 到 或 者 信 赖 于 同 一 陈 述。一 个 原 告 买 了 公 司 的 股 票 是 受 公 司 招 股 书 描 绘 的 赢 利 前 景 所 诱 惑, 另 外 一 个 可 能 却 是 因 为 亲 友 的 怂 恿。 招 股 书 内 的 误 述 对 各 个 原 告 的 影 响 的 程 度 也 可 能 有 深 有 浅。 如 果 无 法 证 明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及 抗 辩 事 由 相 同, 投 资 者 状 告 被 指 控 对 误 述 负 有 责 任 的 公 司 或 其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等 等 的 集 团 诉 讼 就 很 有胎 死 腹 中 的 可 能。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曾 指 出:如 果 要 求 集 团 诉 讼 的 每 个 成 员 证 明 自 己 的 确 信 赖 于 被 告 的 不 实 陈 述, 由 于 每 个 原 告 的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他 们 在 集 团 诉 讼 中 几 乎 没 有 主 张 其 权 益 的 可 能。 要 求 每 个 投 资 者 都 能 证 明 他 们 因 信 赖 于 欺 诈 方 所 作 的 陈 述 而 买 卖 证 券, 对 于 解 决 证 券 争 议, 以 及 执 行 证 券 法 制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的 集 团 诉 讼 难 以 提 起。
在 美 国, 这 个 难 题 是 通 过 适 用“对 市 场 的 欺 诈” 学 说 来 解 决 的. 这 个 学 说 的 原 理 是, 在 有 效 率 的 市 场 上, 证 券 价 格 反 映 了 公 众 可 以 获 得 的 关 于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所 有 信 息。 重 大 而 致 人 误 信 的 陈 述 同 样 反 映 了 证 券 的 价 格。 其 结 果 是, 不 管 投 资 者 能 否 证 明 他 们 个 人 是 否 已 经 信 赖 于 该 不 实 陈 述, 他 们 业 已 受 到 欺 诈。 依 据 这 个 学 说,在 公 司 发 布 重 大 错 误 陈 述 之 后 买 卖 该 公 司 股 票 的 原 告 有 权 被 假 定, 在 其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时, 他 已 经 信 赖 于 市 场 价 格 的 公 正 性。 但 是, 如 果 被 告 能 够 证 明 相 反 情 形, 上 述 推 定 不 成 立。 在 不 承 认 该 学 说 的 加 拿 大, 持 该 国 证 券 立 法 牛 耳 的 《安 大 略 证 券 法》第 13 章 (民 事 责 任) 第 130 条 明 确 规 定, 如 果 招 股 书 及 其 修 正 如 果 载 有 不 实 陈 述, 在 证 券 发 售 期 间 购 入 证 券 的 购 买 人 应 被 推 定 已 经 信 赖 于 这 种 不 实 陈 述, 并 具 有 提 起 民 事 索 赔 之 诉 的 权 利., 除 非 被 告 能 够 证 明 购 买 人 买 入 证 券 时 对 该 陈 述 的 不 实 情 况 已 经 知 情。 在 证 券 欺 诈 的 集 团 诉 讼 诉 讼 中, “推 定 信 赖” 的 制 度 起 码 在 两 个 重 要 方 面 对 原 告 有 利。 首 先, 这 使 满 足 集 团 诉 讼 的 诸 条 件 例 如 集 团 的 各 个 成 员 具 有 共 同 的 诉 讼 请 求 以 及 抗 辩 事 由 变 得 容 易。 第 二。 参 与 诉 讼 的 集 团 成 员 在 证 明 未 参 预 诉 讼 的 集 团 成 员 信 赖 于 不 实 陈 述 将 不 再 存 有 法 律 障 碍。 实 际 上, 在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因 为 错 误 陈 述 而 受 其 前 后 股 东 指 控 的 联 邦 证 券 集 团 诉 讼 一 般 都 基 于 “对 市 场 的 欺 诈” 学 说。
与 中 国《证 券 法》的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相 比, 美 国 的 许 多 规 定 就 较 为 全 面 合 理。 因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陈 述 不 实, 它 规 定 了 非 常 严 格 的 对 投 资 者 的 责 任。 依 据 1933 年《 证 券 法 》 第 11 条, 就 这 些 缺 陷,发 行 人 能 够 提 出 的 唯 一 抗 辩 事 由, 就 是 他 必 须 证 明 证 券 购 买 人 在 购 买 时 已 经 知 悉 这 些 缺 陷。 发 行 公 司 的 董 事 和 承 销 商 依 据 该 法 则 享 有 额 外 的 抗 辩 事 由, 例 如 他 们 合 理 信 赖 专 家 意 见 或 者 他 们 所 作 的 “ 合 理 调 查” 使 他 们 有 ”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招 股 书 内 并 无 任 何 重 大 不 实 陈 述。 至 于 律 师 之 类 的 “专 家”, 其 责 任 限 于 其 所 制 备 或 者 签 证 的 部 分, 并 可 以 因 证 明 在 经 合 理 调 查 之 后, 有 足 够 理 由 相 信 并 相 信 该 部 分 为 真 实 而 免 责。相 较 之 下,根 据 《 证 券 法》 第 条, 只 有 中 介 机 构 就 其 出 具 的职 业 报 告 弄 虚 作 假 时, 他 们 才 承 担 责 任。如 果 把 这 里 的 “弄 虚 作 假” 依 通 常 文 义 理 解 为 明 知 故 犯 的 作 假 行 为,该 法 对 理 应 对 这 些 材 料 承 担 严 格 的 审 查 之 责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要 求 则 过 于 宽 松, 对 必 须 证 明 对 方 欺 诈 意 图 的 原 告 投 资 者 则 过 于 苛 刻。 因 为,多 数 证 券 案 件 的 证 据 都 是 旁 证(circumstancial evidence)。美 国 加 拿 大 等 国 的 经 验 也 表 明,当 发 生 发 行 人 陈 述 不 实 的 情 形 时, 能 够 证 明 职 业 人 士 和 中 介 机 构 对 此 实 际 知 情 的 案 件 是 很 少 的。 中 介 机 构 只 要 不 是 故 意,即 可 免 责, 要 他 们 进 行 “尽 职 调 查”又 有 何 用?另 一 方 面,第 63 条 规 定 固 然 对 投 资 者 有 利, 发 行 人 之 外 的 其 他 被 告 如 果 已 尽 合 理 调 查 之 责, 纵 无 过 失,仍 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根 本 不 考 虑 其 他 被 告 的 不 同 地 位, 性 质 而 有 轻 重 责 任 之 分, 显 然 过 于 苛 刻。
如 果 对 集 团 诉 讼 的 限 制 放 松 了, 使 之 对 于 原 告 有 利, 这 种 诉 讼 就 会 大 行 其 道 吗? 未 必。 如 上 所 述, 证 券 诉 讼 对 于 个 别 股 东 来 说, 往 往 得 不 偿 失。 除 非 存 在 比 较 合 理 的 成 功 酬 劳”制 度, 把 诉 讼 结 果 与 律 师 费 挂 钩, 把 诉 讼 的 融 资 问 题 交 给 愿 意 为 此 冒 险 的 诉 讼 律 师,派 生 诉 讼 也 好, 集 团 诉 讼 也 罢, 均 成 一 纸 具 文。目 前, 中 国 法 既 不 明 文 禁 止 业 不 公 开 认 可 “成 功 酬 劳”。 为 使 证 券 诉 讼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有 必 要 结 束 这 种 “妾 身 未 明”的 状 态。 另 外,就 证 券 私 人 诉 讼 而 言,我 国 不 宜 采 纳 “英 格 兰 规 则” 。 根 据 该 规 则, 败 诉 方 应 当 承 担 胜 诉 的 合 理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诉 讼 相 关 费 用。 英 国 等 地 的 实 践 表 明, 该 规 则 将 使 财 力 相 对 薄 弱 的 投 资 者 由 于 惧 怕 巨 额 的 讼 费 而 不 敢 提 起 有 价 值 的 官 司。 我 国 原 则 上 可 以 规 定, 胜 败 诉 双 方 应 当 承 担 各 自 的 与 诉 讼 相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律 师 费。 另 外, 为 了 使 集 团 诉 讼 经 济 上 可 行, 我 国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联 邦 民 事 诉 讼 规 则》规 则 第 23 条 , 规 定 集 团 诉 讼 的 判 决 结 果 对 所 有 集 团 成 员 有 效, 除 非 若 干 成 员 选 择 不 作 为 该 集 团 成 员。这 样,在 该 诉 讼 中 不 出 庭 的 成 员 就 自 动 地 被 包 括 在 集 团 之 中 了。
私 人 诉 讼 的 社 会 意 义
正 如 美 国 证 监 会 所 概 括 的, “私 人 诉 讼 是 证 监 会 自 身 的 执 行 努 力 的 有 效 补 充, 对 证 券 欺 诈 产 生 威 慑 作 用 并 为 受 骗 上 当 遭 受 损 失 的 投 资 者 的 提 供 了 获 得 赔 偿 的 机 制。 ” 与 刑 法 行 政 处 分 处 罚 相 比, 民 事 诉 讼 剥 夺 了 他 们 巧 取 豪 夺 的 经 济 果 实,破 坏 了 他 们 进 行 各 类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的如 意 算 盘。 证 券 集 团 诉 讼 可 因 其 客 观 上反 应 社 会 呼 声, 延 伸 了 政 府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能 而 被 认 为 具 有 一 定 的 公 共 性 质 , 更 被 称 为 执 行 证 券 法 律 的 最 有 力 的 武 器” 。 拥 有 世 界 上 最 强 大 和 最 有 活 的 资 本 市 场 的 美 国 的 一 个 重 要 经 验, 就 是 公 司 及 其 经 理 阶 层 随 时 处 于 证 券 诉 讼 的 威 胁 之 中。 私 人 提 起 的 证 券 诉 讼 案 件 数 目 远 远 高 于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的 数 目。 作 为 制 约 措 施, 派 生 诉 讼 和 集 团 诉 讼 使 经 理 层 由 于 惧 怕 法 律 责 任 而 行 事 规 矩, 不 敢 以 身 试 法, 并 间 接 迫 使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加 强 管 理 和 技 术 革 新, 而 不 是 变 相 剥 夺 广 大 股 民 的财 产 维 持 企 业 的 活 力 和 生 存。
在 目 前 的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制 度 下, 证 监 会 在 被 赋 予 巨 大 权 力 的 同 时, 也 不 得 不 挑 起 执 行 证 券 法 制 的 重 担。据 笔 者 所 知,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以 及 执 加 拿 大 证 券 管 制 之 牛 耳 的 安 大 略 证 券 委 员 会, 面 对 层 出 不 穷, 多 如 牛 毛 的 证 券 违 规 案 件, 都 有 财 政 紧 张, 人 手 不 足, 力 不 从 心 之 感。 中 国 证 监 会 总 共 约 300 人 ,其 执 行 部 共 有 27 人。这 些 人 员 例 行 各 类 公 事, 例 如 审 查 各 类 注 册 和 上 市 申 请,大 概 都 会 疲 惫 不 堪,有 多 少 精 力 用 于 监 督 此 起 彼 伏 的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值 得 怀 疑。许 多 犯 罪 学 家 们 认 为 制 裁 的 确 定 性 比 其 严 厉 性 能 够 产 生 更 大 的 威 慑 效 果。 规 定 的 制 裁 即 使 严 厉, 但 是 逃 脱 法 网 的 概 率 很 大 或 者 处 罚 得 很 轻, 许 多 人 仍 然 难 于 抵 御 作 奸 犯 科 的 诱 惑。 因 此,相 对 不 足 的 政 府 监 管 力 量 将 使 各 类 市 场 参 预 者 产 生 作 奸 犯 科 从 中 渔 利 的 重 大 动 因 。 小股东合法权益及解决赔偿问题,应当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可 以 断 言,没 有 完 善 的 股 东 索 赔 诉 讼 制 度,单 靠 权 责 无 限 而 资 源 有 限 的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中 国 的股 票 市 场 难 免 沦 为 企 业 捞 钱 圈 钱,转 移 经 营 失 败 的 手 段。 而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改 善 企 业 治 理 的 愿 望 也 有 落 空 之 虞。 由 于 我 国 目 前 的 公 司 证 券 和 民 事 诉 讼 特 别 是 集 团 诉 讼 制 度 均 不 健 全,私 人 诉 讼 在 发 现 和 阻 止 公 司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功 能 基 本 上 没 有 得 到 发 挥, 甚 至 没 有 被 真 正 认 识 到。在 此,我 们 不 妨 倾 听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1948 年 在 科 恩 案 中 的 劝 告: “这 种 缘 于 股 东 的 无 助 感 的 (私 人 ) 诉 讼 长 期 以 来 是 促 进 公 司 治 理 的 最 主 要 的 管 理 手 段。 就 避 免 侵 犯 股 东 权 益 的 最 露 骨 行 为 来 说, 它 提 供 了 绝 不 可 等 闲 视 之 的 动 因。 因 为, 有 人 说,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诉 讼, 对 上 述 肆 虐 行 为 就 没 有 什 么 实 际 的 制 约 力 量。 这 不 是 没 有 道 理 的。”
美 国 的 经 验 还 表 明, 民 事 诉 讼 还 有 助 于 法 院 阐 释 新 的 法 律 学 说, 达 到 健 全 法 制 的 意 外 功 能。一 个 有 力 的 例 子 是 内 幕 交 易 制 度。 对 于 公 司 证 券 法 制 尚 欠 完 备, 规 定 不 尽 如 意 的 中 国 来 说, 这 但 愿 会 是 一 个 有 益 的 启 示。
证 券 私 人 诉 讼 当 然 不 无 弊 端. 其 中 包 括 诉 讼 费 用 高 企, 通 谋 诉 讼, 等 等. 近 年 来, 在 美 国 已 经 引 起 普 遍 关 注。 美 国 并 于 1995 年 通 过 了 《私 人 证 券 诉 讼 改 革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而 在 司 法 实 践 上 也 反 映 了 限 制 证 券 私 人 诉 讼 的 趋 势。 尽 管 如 此, 许 多 有 识 之 士 认 为, 这 种 改 革 应 当谨 慎 行 事, 不 能 矫 往 而 过 之。 两 害 相 权 取 其 轻. 美 国 的 政 策 抉 择 和 操 作 经 验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红 光 索 赔 案 案 情 清 楚 简 单,在 中 外 都 有 普 遍 性。在 这 种 情 形 下, 原 告 仍 然 败 诉 了. 这 是 非 常 遗 憾 的。 法 谚 说, 没 有 救 济 就 没 有 权 利。如 果 在 这 个 非 常 极 端 的 例 子 中, 受 害 投 资 者 的 经 济 损 失 都 讨 不 回 血 汗 钱, 很 难 现 象 根 据 目 前 中 国 法 律 投 资 者 能 够 得 到 民 事 赔 偿 的 例 子。 红 光 欺 诈 案 之 后 灯 法 庭 的 较 量 势 必 再 一 次 严 重 伤 害 中 国 弱 小 投 资 者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和 司 法 制 度 的 信 心。对 于 政 府 来 说, 如 何 设 计 行 之 有 效 的 投 资 者 索 赔 机 制, 已 经 刻 不 容 缓。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再 大, 也 没 有 什 么 商 业 风 险 会 比 投 资 者 受 骗 上 当 却 告 诉 无 门 这 个 风 险 更 大 了 。

作者蔡文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律博士(JurisDoctor), 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 曾经担任香港恒基兆业地产公司秘书部高级经理和恒基中国法律部负责人。
本文的修改稿载于《信报财经月刊》,1999 年9月号,第107-112页。
版权为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
教社政〔2002〕6号



  为了充分肯定人文社会科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巨大作用,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服务,我部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高校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项分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类,按一级学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领导、主管司局负责人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审议学科评审会议结果;决定特等奖和荣誉奖;审议提出异议的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从通讯评审结果中筛选优秀成果,评定优秀成果的奖励等级。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整个评奖过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评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学科评审专家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调查有异议的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评奖活动的其他各项组织工作等。

  第七条 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界定的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第八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咨询报告、译著、考古发掘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软件、音像制品等。

  第九条 获奖成果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优秀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简便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规定截止日期内集中向评奖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奖办公室不单独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一定程序组织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并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自拟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设置为期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奖办公室提出。评奖办公室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由奖励委员会组织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奖励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作认真负责的初审,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评奖办公室在每届评奖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好地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增强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烟草科学技术关键领域研究、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单位:
(一)在实施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烟草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烟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为省部级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酌减评审频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奖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推荐:
  (一)烟草行业内申报的评奖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统一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二)烟草行业外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应先向所在地行业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由行业直属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通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奖励结论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的建议,经审议后作出烟草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单位数量、获奖人数和奖金数额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支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烟科[2002]274号)及其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勇攀科技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加速烟草行业的科技进步,增强烟草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整体竞争实力。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烟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
杰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烟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同行所公认,对烟草科学技术发展和烟草科技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烟草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烟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烟草行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烟草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烟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组织和推广烟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成果与集成技术成果)方面,取得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与生产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重大成果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烟草公益项目”,是指在烟草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专著与科技教材编写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方面的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二)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等);
(三)烟草公益类成果(包括烟草标准化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烟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类成果等)。

第四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烟草育种、烟叶原料、卷烟调香、特色工艺、减害降焦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行业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尤其是通过烟草行业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了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体系,学术上有新的创见,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有重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观点,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学术上有所突破,其理论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应用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较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应用后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在烟草行业应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应用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应用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第十六条 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是已在行业内推广应用三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当年是指申报奖励的前一个统计年度,下同)达到2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2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5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6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2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5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9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40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5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10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2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5亿元以上。
二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1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8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4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9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35%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8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2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4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8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5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0亿元以上。
三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3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5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5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3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6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2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7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1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3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5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8亿元以上。
第十七条 烟草公益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
基本要求:在批准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烟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计量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
一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达到国际同类水平,在行业内广泛采用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学术研究团体采纳成为国际标准或国际推荐方法,或者能够形成有效的技术贸易措施,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属于具有广泛影响、在行业内被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在行业内较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同类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有创新、有特色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理论,对推动烟草行业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行业发展、体制改革有显著贡献,在行业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很大创新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创新和积极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经过两年以上实际使用。
一等奖:阐述的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学科,对烟草行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大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要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大的学术和使用价值;接近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一定意义;总结的学科、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内同类书籍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良好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类,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类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质可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应按成果的性质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相应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对于已获得专利授权的烟草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
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并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仅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不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限制。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可以根据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另行聘请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之外的有关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特邀专家)参与当年度的评审工作,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权益等同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

第七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各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应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并保持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完成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应依照《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本细则中对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是否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单位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报送《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列申报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被推荐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七)被推荐人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九)推荐单位意见;
(十)专家推荐意见;
(十一)附件。
第三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应依据《奖励办法》,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申报的奖励等级。申报的奖励等级最高为一等奖。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但不能参加三等奖的评审;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2)。
推荐书中的项目名称和完成单位应与立项合同(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名称、完成单位一致;完成人员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应由项目组出具有关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标准类成果应是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同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需提供推荐书的数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文件通知中规定。
(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所有申奖项目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评审)证明,专利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以不提供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但必须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说明书、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本专利技术已得到采用的证明以及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原版图书;标准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须提供至少3名专家(相关领域、非本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他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六)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采纳或使用的证明。
(七)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须提供各成果应用单位推广情况、实际应用效果以及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报声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材料准确、可靠、真实性声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的声明。

第八章 评 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当年度的评审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评审时,应有不少于30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以下统称为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从事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参加评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评审项目学科领域的需要和评审委员的代表性,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全体委员中分类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委员的20%。
第三十五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未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
4.推荐书缺项的。
(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的;
3.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4.已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推荐书缺项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在全体评审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评审,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程序和要求为:
(一)主审和副审。对每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确定3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候选人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是否推荐的理由。
(二)情况介绍。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评议。首先由主审和副审分别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评审意见;再由全体评审委员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投票表决。在正式投票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达到3/4以上时,可确定为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
(五)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察组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情况,分成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学科(专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组原则上至少应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并指定正、副组长各1名。
第三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全体评审委员应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应在评审会议或学科(专业)评审组会议上介绍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可采取录像、幻灯、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介绍)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无故不参加项目答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放弃申报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二)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至少两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提出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三)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项目分别进行评审组评议,形成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同时,应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项目的实际水平对本学科(专业)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四)由项目的主审和副审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项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奖励等级及其理由并进行集体评议。
(五)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小组评议情况与评议结果并报告所属项目的排序情况以及各项目的推荐奖励等级。
(六)采用记名投票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投票。
第三十九条 对技术原理阐述不清,推荐书不足以反映项目水平,需进一步研究补充完善的项目,应予以缓评或撤评。需要缓评或撤评的项目,须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通过举手表决并应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条 缓评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但如果仍没有取得实质性改进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十一条 每年评审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不超过2项,二等奖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三等奖项目应不超过剩余项目的60%。
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2/3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不低于1/2委员同意。
第四十二条 特等奖项目在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在评出一等奖项目后,如有3名以上评审委员认为已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达到特等奖的评审标准时,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可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再进行特等奖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特等奖。
每年评审出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项。
第四十三条 如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均空缺,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可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对评审一等奖时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再进行一次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一等奖。但通过该程序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无评审特等奖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所涉及各类奖项达不到条件时可空缺。
  第四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时,应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议和全体评审委员评议该项目时予以回避,但可以参加评审投票。
  第四十六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评审完毕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文件、报刊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烟草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其他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或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决定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定并将决定或裁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参与本年度评审与授奖;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再次参加评审。

第十章 授奖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励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批准和授奖。
第五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5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2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五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等级奖励: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励证书  300000元
一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50000元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发给其他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协商后提出分配方案。
(五)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单位负责将分配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单位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五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单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获各类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烟草类科技成果,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给予其所获得奖金数额三倍的配套奖励。
该项配套奖励奖金的分配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运用多种形式奖励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初审、评审费及成果查新费。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附件1: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   年度)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序号: 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贴照片处
身份证号 党 派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文化程度 学 位 授予时间
院 士 当选时间 国 籍
职 称 职 务 电子邮箱
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住宅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 传 真
受教育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二、工作简历
年 月 至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
-
-
-
-
-
-
-
-
-
-
-
-
-
-
-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及排名 授奖部门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是指: 1.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3.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5.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的科技奖励;6.省(部)级和国家的荣誉称号、表彰。

七、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 别 申 请 号 专 利 号 项 目 名 称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推荐单位意见
(专家推荐不填此栏)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专家推荐意见
(由各推荐专家填写,不得代填后签名)
推荐专家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院 士
专业专长
现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
推荐意见:

推荐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十一、附 件

1. 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
2. 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
3. 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
4. 被推荐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张。
5. 其他。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
贡献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勿附加封面。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当年推荐的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1.学位:指在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2.联系电话:应在联系电话号码前写明区号,如(010)68537564。
3.受教育情况:指被推荐人接受的大学以上的教育情况,按受教育的时间顺序填写。
二、工作简历
工作简历应依据被推荐人所从事过的科技工作经历的时间顺序填写。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本栏目是评价被推荐人是否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烟草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四、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本栏目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指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概况,以及所发表论文、专著的内容被他人公开评价和引用的情况。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本栏目的奖励是指国家、省(部)级、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的科技奖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省(部)级和国家荣誉称号、表彰等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到相应栏目中,颁发时间只填至“月”。如已获得上述奖励,请在附件中另附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如实、准确地填写该栏目内容。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是指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的评价意见,并应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九、推荐单位意见
指组织推荐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其他直属单位(或机构)对被推荐人的评价意见,应在推荐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十、专家推荐意见
应由专家本人填写,如实写明推荐理由及评价意见并在专家本人签名处签名。本表中的“院士”栏,如果专家是“院士”时,请在本栏中填写“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
十一、附件
1.《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专著》:指被推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专著中发表的有代表性的论文的复印件,以及公开发表的专著原件。
2.《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指被推荐人提交的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中密切相关内容部分的复印件。
3.《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应提交被推荐人参加项目的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其中知识产权证明指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书。
4.《被推荐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张》。
5.《其他》:指有助于评价被推荐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2: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 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专业评审组: 序号:
奖励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中文
英文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密 级
定密日期
保密期限(年)
定密审查机构
主 题 词
学科分类名称 1
2
3
任务来源
具体计划、基金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 年 月 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二、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科技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及应用推广情况

三、主要技术创新点


四、项目详细内容
1.立项背景:

2.详细技术内容:

3.与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主要参数、效益、市场竞争力的比较:

4.应用情况:

5.经济效益(社会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项目可以不填此栏):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年份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美元) 节支总额



累 计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6.社会效益:

五、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项目名称 获奖时间 奖项名称 奖励等级 授奖部门(单位)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