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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政府绩效考评给我们的启迪/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02:01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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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政府绩效考评给我们的启迪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二)

来源于:http://www.liaohai.com.cn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是一个法治威严、经济发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国家。在澳洲,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议会大厦,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可以到市政大厅找市长攀谈,也可以去议会大厅聆听议员辩论。国家的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必须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效益必须接受选民的公开考评,公共机构的支出及其绩效必须接受公开监督,政府的可信度是建立在健全而透明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估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绩效考评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风靡于西方国家以来,一直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瞩目。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推行以来,大家每年都能够看到国家财政部对外公布的政府采购支出和节省的数字。这些节支数据是怎么得出来的?是否全面反映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总体情况?节支的数据是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获得的?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谁来监督和评价?数据能否体现我国公共财政的效益和效率?对于这一连串的问号,我们所有的纳税人几乎一无所知。看了《借鉴澳洲绩效考评理论及实践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以下简称《借鉴》)一文,笔者一方面深深感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共财政的公开透明及其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对这个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及其发展历程有了基本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启迪。
一、绩效考评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主体
任何有效的监督制度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监考官。绩效考评作为一种监督制度首先需要有确定、具体的监督主体,即谁来实施监督。我国的政府采购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小部分,不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财政,我国都缺乏系统的绩效考评制度,没有明确的内外主考官。《借鉴》一文非常清晰、翔实地向我们介绍了澳洲绩效考评制度中的两类监督主体:一是政府内部的评估主体,一是外部评估机构。前者包括三类,即内阁支出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库部、公共服务委员会;后者也包括三类,即国会参众两院的“财政委员会”、公共账目和审计联合委员会、联邦审计署。在前述监督主体中,每一评估责任主体应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评估对象、通过什么样的评估方式、具体评估什么样的内容、评估结果有什么样的不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借鉴》一文的作者分别向大家作了全面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几个月的考察,学有所成,学有所思,且与大家共同分享其成果。我们知道,澳洲国会的参众两院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前者是名副其实的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真正对选民负责;后者则完全是流于形式,且常委会只是人大的执行机构。前者对于公共财政的监督有明确具体的权力、程序、规则,而后者对于财政的监督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走走过场。看了作者所介绍的监督主体,笔者认为,澳洲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比较成熟、完整的,且已经走向法制化轨道,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借鉴和深思。
二、绩效考评制度必须明确考评的主要方法
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在什么地方花钱,是否应该花?达到了什么效果?纳税人最终得到了什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政府采购支出的效果?《借鉴》)一文分别向我们介绍了澳洲绩效考评的原则及指标、考评原则的最新进展、评估指标等,以及澳洲根据考评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所进行的三类别考评。在介绍这些专业知识的同时,作者对其内涵分别进行了阐述。有些内容我们过去也在媒体上看到过,有些则是第一次认识。在介绍著名的“3E”评价法时,作者对为什么有第4个“E”的情况也进行了分析。“3E”评价法是政府绩效评估在方法探索上的开端,是美国会计总署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他们率先对政府工作的审计重心从经济性审计转向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并重的审计,渐渐地形成了“3E”评价法,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作者介绍的第4个“E”,即公平性原则(Equity),这一原则关注“接受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是否都受到公平的待遇,需要特别照顾的弱势群体是否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服务”。由于政府在社会中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3E”评价法单纯强调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3E”评价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的不足,因此后来又加入了“公平”指标,发展成为“4E”。从澳洲政府投入产出(数量)、质量以及结果(实际效果)三大类评估指标,我们知道了公共财政中的“质”和“量”,前者是通常所说的最终成果,表明这笔财政支出是用来做什么的,人们从中能得到什么好处;后者是指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率如何。
三、绩效考评制度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运行
作为一种监督制度的绩效考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运行,即规定考评主体从事考评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这是实施有效、有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监督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绩效考评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为此,《借鉴》一文的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澳洲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的四道程序:其一是评估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首先进行项目的逻辑性分析。继而加强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其二是起草评估报告,这又分成四个具体步骤。其三是对绩效考评的回顾。其四是对“评估发现”的使用。其目的是为决策服务,改进现有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作者介绍的前述程序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评估报告的对外公布。作者说,发布评估报告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敦促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在决策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三是让公众了解项目情况。评估报告将刊登在一定刊物上。
四、我国政府采购亟待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借鉴》一文全面分析介绍澳洲的绩效评估后,对我国公共财政尤其是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特别是当前制度所普遍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作者不厌其烦、逐一地进行了剖析和解说。在此基础上,比较并参照澳洲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作者提出了规划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考评框架的构想,并提出了如下具体思路:一是制定明确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总体目标;二是明确考评主体;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四是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实施考核与评价;五是运用考评结果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提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有效性和效果性。对于每一具体思路,作者分别阐述、论证了自己的构想及其理由,并亟待我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虽然作者的构想和理由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笔者认为,《借鉴》一文对于我国财政部门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会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笔者需要提出的是,我国只有在统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理顺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后,政府采购绩效考评制度才能够真正的在我国建立,与论文作者一样,我们期待这一天。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20日于北京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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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

蒋红旗 李彦


2000年,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给我们基层党校工作的同志以极大的精神鼓舞,使我们感觉到党校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已经来临,党校事业前景充满光明。在邗江区委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我们邗江党校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自2000年以来,我校共举办各类主体班次52期,参训5846人。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 积极主动作为,奋力开拓局面。
我们邗江党校原来的办学基础比较差,师资队伍建设脱档,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校舍陈旧,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周围环境喧闹复杂,远离我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干部培训不正常,办学效果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味强调条件差而不去争取,不去努力,这不符合新时期党校工作的要求;一味埋怨领导不重视也是没有出路。“有为才能有位”,“办法总比困难多”。为此我们发动教职工进行讨论,摆情况,排差距,谋思路,找出路,经过广泛讨论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家提高了认识,摆正了关系,鼓舞了斗志,形成了摆脱困境、搞好培训、团结一心、开拓前进的一股正气。学校领导因势利导,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带领教职工坚定地朝着目标迈进。
几年来,我们邗江党校的同志内练教学基本功夫,外塑良好发展形象,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全力配合组织部门培训,着力办好每一个班次,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积极参加区里的每一项活动,全校精神振奋,上下同心,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打开了邗江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在区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校已经形成了组织部门的主体班次为主体、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为辅助、各层次党校函授教育为补充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主体班次中,正局(镇)职领导干部学习研修班、新任副乡局职干部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村支书培训班、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班、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等都能按照要求进行适时培训。
我校原有的落后的办学条件严重制约了我校事业的发展,十多年来,党校几任领导班子都致力于党校搬迁,但终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实现,党校新的领导班子建立后,继续把党校搬迁作为战略任务来思考。在总结前面搬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调整了思路和方法,第一是由过去被动等待转变为积极争取。分析条件和可能,积极地联系联合,有目的寻找合作对象,主动商谈搬迁转让事宜;第二是认准大方向,抓住主要问题,尽可能排除技节问题的干扰。我们党校情况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过去也因过于复杂。使得搬迁搁浅。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在非主要问题上纠缠,让其它问题的处理服从主要矛盾的解决;三是发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遇挫折而不泄气,历磨难而不放弃,一谈、二磨、三思、四坚持。在看似顺利时分析可以出现的问题,在遭遇逆境时,分析可能出现的转机,在区委的果断决策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党校终于在新的办学起点——邗江教师进修学校开辟了新的办学天地。至今年9月份两校实行合署合作以来,开拓出了新的培训局面,截止11月底,我校连续举办了7期培训班,其中包括全区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第九期青干班,初任公务员培训班,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学习班等。
二、加强师资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党校办学的水平直接取决于教师的水平。现在我区区直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大多数是大专文化水平,也有不少数量的本科生,甚至还有一些研究生。面对这样的学员,面对丰富的教学内容,仅靠我们区级党校的教员是很难满足学员要求的,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教师配备,努力提高教学品位。我校目前主班次的教师主要是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一是省、市委党校以及扬州高校的专家教授。随着现在学员的素质提高,学员培训的口味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学员的要求,提高培训的质量,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我们都要从高校和上级党校中聘请若干的专家教授来给学员作辅导。这些专家、教授功底深,站得高,看得远,他们的授课受到学员的普遍欢迎;二是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对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市区的宏观形势、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课题,我们一般都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同志前来授课或介绍经验。每逢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前来授课。譬如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班、十六大精神学习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都亲自为学员授课。今年刚结束的我区第九期青干班,先后有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1位检查院检察长和6位部门、乡镇一把手亲自授课或者介绍经验。这些领导干部前来授课,学员感受到领导重视,从实际的结合上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和区情的把握;三是我校的骨干教师。主班次教学要求高,过去我们的教师不敢上,校领导也不放心让教师上。其实,如果没有本校教师上,就丧失了本校的独立办学资格,长此以往,教师得不到锻炼,党校自身的形象也就树立不起来。所以我们在近几年的教学中,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养和大胆起用本校教师。
一是认真抓好业余进修。2000年,我校制定了教师进修规划,要求50岁以下的教师都要进修。《规划》确定了进修的目标、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要求教师根据党校的规划制定出自己的规划,并把这个规划落实到每学期、每学年,列出进修的课题和书目。学校则在学期末、学年未进行检查。
二是组织教师新老结对。学校制定了《关于“老带新”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老教师、骨干教师在思想上主动帮助新教师,每季度至少和新教师进行一次思想交流;业务上,悉心指导新教师,帮助新教师备好专题课、开好教学研究课、搞好科研工作,一年中听新教师的课不少于4次。我校98年至2001年来校3名新教师均已“学徒”期满。现在又有3名新教师正在拜师学艺。
三是经常开展教学竞赛。新教师有激情,有朝气,渴望成功,希望竞争。抓年轻教师的心理特点,提出了每学期都搞一次教学竞赛活动的要求。2000年我们在青年教师中搞了一次教学基本功竞赛,2001年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活动,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了演讲比赛。2002年,我们结合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进行了专题讲稿撰写竞赛。2003年,我们结合进修、搞了进修成果汇报交流,今年,我们则重点在主题班次教学上开展竞赛活动,并发动学员参与测评。
四是大力开展社会调查。为了提高党校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2000年8、9月份,我们选派了两名青年教师到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实践锻炼。他们住在村里,吃在村里,同村干部一起活动,直接参加基层干部的工作,直接跟农民、职工打交道。
从2000年以来,我们每年暑假都组织专兼职教师分成几个组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开展了“全区村级班子和乡镇站所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调查”、“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沿江开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十几个专题的调研活动。撰写了调研报告,并在我区的机关刊物《邗江情况》上登载。有些还在扬州市委党校主办的《理论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
三、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成效
培训方法是办班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满堂灌”是党校培训中的弱点。这种方式下,教学容易乏味,学员能力难提高,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近年来,为了提高培训质量,我们在改进方法上作了一些努力:
一是搞好区内外参观考察。区内外参观考察确能开拓视野,学到经验,且能调节学习活动,为学员欢迎。在十分注意节约经费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考察效果,我们坚持每次考察都事先确定主题,要求学员带着问题去学习参观考察,考察过后谈体会。学员认真听,仔细看,搞不清楚的还要问。考察回来后,学员反映收获大,他们提交的调研报告质量较高,有些还刊登在《邗江情况》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是注重训前训后调查研究。在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开班前,我们把与培训班主题相关的调研课题下发给参训的学员,要求他们带着调研成果(调研文章)参加培训,这种训前调研的要求,促进了学员的用心学习,用心调研,使学员带着问题来学习,带着问题来研讨,促使学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有时我们也根据培训班的实际要求,给学员布置训后调研课题,要求学员在规定期限进行调研,并写成调研报告上交,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如2003年初任公务员培训班,我们要求学员集中培训结束后,再用20天左右时间调查研究。每人一篇上缴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出获奖名单,再如最近刚刚结束的第九期青干班,我们给学员布置了30个调研课题。要求学员任选一个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我们准备将调研报告编印成册,在全区一定范围内发行,优秀调研报告还将向省市级刊物推荐发表。
三是举办学员论坛。作为区级党校办班,组织部门要求时间要紧凑,内容要丰富。要不要给学员一定的论坛时间,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开始我们担心授课任务完不成,也怕举办论坛效果不好,一般不安排论坛时间。实践下来,学员普遍反映消化不了,且整天听课,昏昏沉沉,单调乏味。因此,在后来的办班中,我们宁可讲课时间少一点,也要安排论坛时间。我们主要有“小组论坛”、“大组论坛”等形式。如第九期青干班,我们分别是“青年干部话成长”、“青年干部话发展”、“青年干部话收获”。 安排了三次小组大组论坛,实践证明,这种论坛形式既消化了学习内容,又锻炼了学员的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活动能力,深受学员欢迎。
四是尝试新教学方法。近几年来,我们为了提高培训质量,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互动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怎样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就举行了招商引资的情景模拟,请学员进行产业、企业推介、模拟实际操作的过程,然后请招商引资方面的领导、专家进行评点。这样的教学方法,学员说得清,抓得准,记得牢,印象深刻。又如,每期村支书班,我们都安排互动教学,留出相当一段时间,给学员提问,或由教员答问,也可学员答问,领导专家教授评点。这样的教学、气氛浓烈,学员主动性强,教学的针对性也更强,2002年的新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我们专门安排了半天时间,请了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务工作的行家以及我区的一些领导和本校教师就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互问互答,效果就比较显著。再如在刚刚结束不久的青干班上,我们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偿试,给出了湖南嘉禾违法拆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让学员进行讨论,看原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的执政理念和决策实施过程。大家争先恐后地发言,在这个案例的热烈讨论中,大家加深了对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理解。
四、严格加班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党校的培训,管理是贯串始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说,培训效果的高低同管理直接相关。为此,我们在培训办班过程中高度重视管理工作。
一是严密组织建制。组织是管理的载体,干部是管理的骨干,严密的组织建制,则是成功培训的保证。每期培训班,我们都建立班级临时党支部和培训班班部。党支部书记一般都由党校负责人担任,成员及其它主办单位领导参加,班主任则由党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骨干承担。学员编成若干小组,学员按座次表对名入座。培训一开始,我们都要召开班级的“两委会”明确党支部、班委会、小组干部都有各自职责。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也及时召集“两委会”成员,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让他们独立地开展班级有关工作。
二是科学安排计划。要想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没有科学周到的计划不行。每次培训班,我们都要与主办单位反复磋商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制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党校的办学规定,又要尽可能地满足主办单位的要求。从时间的安排,到教学内容和教学人员的确定,再到后勤保障服务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注意做到:周到、细致、不出疏漏,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实施。特别是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我们注意吃透几方面的情况,第一是学员的情况,一些重要班次的培训内容,我们都是事先征求部门、乡镇以及参训学员的意见;第二是主办单位的要求。搞清楚办班的目的,确定相应的课程安排。第三是教员的情况,寻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专题课教师,了解讲课的情况,提出培训的要求,这三方面的情况搞清楚了,才能制订出可靠的教学计划。
三是严格纪律制度。党员干部到党校培训,必须接受严格的党性锻炼,。那种“到党校来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的观念要不得,那种松松垮垮绝不应该成为党校办班作风。来党校培训的大多是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必须对参训的这些学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纠正他们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培训班规范的一些行为。因此,每期办班,我们都对学员提出明确的如听课、活动、出勤作息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如检查听课、学习笔记,考核讨论发言情况,搞好出勤记录,观察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把这些考核的结果与学员能否结业,能否被评为优秀学员直接挂钩。在整个班级管理过程中,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全部跟班管理,遇有需要住宿的班次,党校管理人员也一并住在党校。由于我们的严格管理,所以每次主办的单位都比较满意,他们感到把班交给党校管比较放心。
以上是我校2000年以来干部主体班次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与兄弟学校相比,我们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全市党校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动力,以兄弟党校传经送宝为契机,以我校搬迁至新校区为开端,进一步振奋精神,理清思路,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5号

 

  现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 镕 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

(二) 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

(三) 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

(一) 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一)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 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应当先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十五条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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