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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4:37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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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


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1997年7月11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二)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交的疑难病例组织鉴定;
(三)受理法院委托进行诊断鉴定的病例;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职业中毒、尘肺病、物理因素及职业性眼、耳、鼻、喉疾病、放射病四个专业诊断鉴定组。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立专家技术顾问组,聘请国内在职业病领域有权威性的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委员。专家技术顾问组对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根据需要,顾问委员应邀参加专业鉴定组的鉴定活动。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第四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分别由卫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和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设秘书长1名、秘书2名。各专业诊断鉴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由有权威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五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鉴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国家鉴定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六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有丰富的职业病临床经验;
(二)熟悉本专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国家有关职业病管理的法规、规章;
(三)年龄不超过65岁,健康状况良好,本人愿意,单位支持。
第八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职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副职代行其责。专业诊断鉴定组正副组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本组年资较高的委员主持。
(一)国家鉴定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鉴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签署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书。
(二)国家鉴定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1、起草鉴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组织筹备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事宜;
3、负责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事宜。
(三)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职责:
1、具体实施鉴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本专业诊断鉴定组的诊断鉴定活动;
3、审核本专业诊断鉴定意见;
4、具体组织检查本专业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执行情况,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活动频率由各组自行安排。
第十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专家咨询等活动,提高全国的职业病诊断水平。
第十一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可组织对基层的诊断组和诊断机构执行诊断标准情况的抽查。
第十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在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时,应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在执行职业病诊断标准上存在问题时,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责成省级鉴定委员会对其诊断的有关职业病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实行以当地为主和集体诊断的原则。对疑难的病例,省级鉴定委员会可向国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病例必须先由省级鉴定委员会填写鉴定表格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该病例的病历摘要,有关检查,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资料一式十份。国家鉴定委员会收到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由办公室审查。对于可以受理但资料不全的申请,立即通知申请人提交所缺资料,如不能提供,可不予受理。对于可以受理且资料齐全的鉴定申请,报主任批准后,组织专业诊断鉴定组鉴定。
第十六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对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病例,可采取书面鉴定或专家组会议鉴定等方式,必要时可以请提出申请的省级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介绍情况或临时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讨论。
专业诊断鉴定组临时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前,必须报主任批准。邀请的专家数不得超过诊断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鉴定的委员不得少于本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意见有分歧时,应进一步充分讨论,意见仍不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以超过实际参加鉴定人数三分之二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参加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顾问委员和临时邀请的专家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专业诊断组对病例鉴定后,应及时写出鉴定书及会议纪要。鉴定书由组长签字后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批准签字,以国家鉴定委员会的名义行文答复有关省级鉴定委员会或法院。会议纪要要如实反映参加鉴定的专家人数(含特邀专家)、鉴定内容、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经参加鉴定人员审议通过后,同鉴定书一起报鉴定行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应当在鉴定会召开前二十天将会议内容及有关资料送达本组各位专家审阅。
第二十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工作的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或被鉴定人单位负担。
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法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尽职尽责,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收受或索取当事人的钱财礼品;
(二)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鉴定个案,应当回避;
(三)鉴定结论由国家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者,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鉴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鉴定委员会或专业诊断鉴定组的名义发表意见和干预地方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
(五)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对此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不同的意见,或泄漏讨论情况。
(六)如连续三次不能加鉴定委员会的活动、又不请假说明原因者,按自动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在受聘任期间,如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其委员资格自然撤销,并由办公室负责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外出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时,其差旅费由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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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引进管理,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一)及《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见附件二),经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四条程序办理。
二、技术引进合同包括:
(一)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
(二)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
(三)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
(六)技术服务合同;
(七)合作设计合同;
(八)合作研究合同;
(九)合作开发合同;
(十)合作生产合同。
三、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注册,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并加盖公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过程中由外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技术引进合同须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手续。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六、技术引进合同号由预留编号和企业自定义编号两部分组成。预留编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由9位代码组成,分别为年份2位(后2位)、技术来源地2位(国标2位代码)、项目所在地2位(国标2位代码)、技术引进合同标识(Y)1位、项目行业分类2位(国标2位代码);第十位开始为企业自定义代码;例如:01USBJY01ABC001。
七、如《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三)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八、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防止擅自篡改证书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略


2001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 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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