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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01:05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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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
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

王晓苏:法律硕士 一级检察官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教育处处长

内容提要
我国检察权定位问题在学理界和应用法学界争执不休,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其他刑事法学的研究而言比较滞后,现有的框架已经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桎梏。
本文试图运用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等理论,从当代中国检察权的实然形态入手,探讨、论证当代中国检察权及权能配置、运行的应然形态。一方面,分析当代中国检察权在宪法中架构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阐述检察权性质进一步明确的必要性。检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既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合体,也不是现在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检察权是与审判权相对应的独立权能。
围绕这一观点,运用比较的方法,从决定和制约检察权定位的诉讼理论出发,论证检察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权科学的定位和优化检察权配置、运行模式。

关键词:检察权 定位 配置 运行
英文摘要:Abstract
Camparing with other litigation theory,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mporary
procuratorial theories is rather weak.The concept on the science of law of mordern Chinese Procuratorial Power is in dispute.There are some radic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ing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in the mode of it.That effects the process of reform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he form of the law atributio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the mode in oper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should be studied and proof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exact,stable essential sciecne of law,on that of the construstion and development on Chinese law absorbing the newest achievement about mordern science of criminal procedure,constitution and the national science.?
The purpose of researching the theory is to guide the practice,meanwhile,the analysis of actual procuratorial power is in order to attain the ideal conclusion on it .?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meanings in the course of the researching the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procuratorial power. On one hand:What is its nature and mission ?How to exert it with the current power struture in our country? On the other hand,the procuratorial power will lead to impact on crimi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 the cours of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s a culture of law and a part of civilization of human beings especially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It should be defined scientfically and become a beneficial chain of every science on laws.?
In the practice,the current form of law structure is in the appearnce of practical form,and the form in reserching is an ideal form-that is called reasonable one,and they integrates with each other.The practical form is the origin of the reasonable one,and the reasonable form must necessarily conduct,amend the practical one,and it will serve for establishing a better practical form.?
The anthor probes into the law of development and effectiveness on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from the course of prod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rdern procuratorial power anylizes the evil of the practical form of procuratrial power itself and its distribution and its mode,points out the author's view.Chinese current procuratorial power is neither executive power nor judicial power nor the mixtuer of the above two powers nor the legal supervision power denified in the Constitution.It is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that fits for the contemporary national structure.?
This work is divided into preface,main body, conclusion including five chapters.?
Preface: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practical value and the significance on the theory of the researches of Procuraterial Power system.?
The first part ful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the origin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general meaning of research on procuratorial power,illustrates some conclusions concerning on the procuratorial power.The Chinese contemporay procuratorial power should be exerted only by national procuratorial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It can prosecute all the crime publicly ,then check the crime of a particular corpus and support the national interest to basic purpose.?
The procuratorial one is an indcpendent kind of power,opposite to the judicial organ with the qualities of order,and judicature.The charicteristics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are legal,indepence and specialism,order distingushed from executive pwer,judicial power and legal supervision power.The Procuratorial Power is often realized as standard,legal order.?
The second part primarily elaborat the concept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from the legal theory,the natio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Public Justice Fairy”is the highest state of the corrent judicial state,and democracy is welcome.And this is the purpose of reforming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
The concept, mode and attribu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are effectivelly interfered by the principles of value.priciple of efficiency and that of litigation of request,procedure of social public welfare.Considering the integration scientifically,we can take the usage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well,at last it can necessarily guide the reform suceessfully.?
The third and fourth part judges the benifit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Procuratorial Power analyzing the unreasonable causes because of the interfere of legal.adimnistration.?
The fifth part (Conclusion)illustrates the analyze of the contemprary 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The author objectirely evaluate the total tendeney of the development, reform and completion.The author brings up the points and suggestions.That is:
Make clea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egal supervision power and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Change the mode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prosecutors,the way of management and pratice administration centralization dual system.?
Remove the irrelavant power practiced by the contemprary prosecution.?
Enhance the power of interfering the litigant and national low of civil case and balance the judicial organ and gurantee.?
Abolish the administraltive organization, practice the chief prosecutor to lead the whole prosecutors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英文关键词:Thinking on the concept and content of Chinese current procuratorial power

目录: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的法理思考
第三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的职能配置及评断
第四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运行模式及评断
第五章 检察权的应然定位及权能培植、运行模式的理性思考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之一。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的职能也日趋显著。
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一个国家所赋予检察权的内容不同,法理定位也不同。英、美国家把检察权划归到行政权中,检察机关隶属行政院或司法部。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把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划归到司法序列,其职权的相对性比较突出。如,法国检察官局限在纯粹的司法领域,职权仅仅限于控诉和刑罚的执行。美国把检察职能配置于联邦法律的执行机构中,即司法部长、副部长分别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管辖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刑罚机构、联邦调查机构。其职权是行政权能。
司法、检察制度的不同,检察权的含义也不同,但是,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最基本的职能有三项,即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这三项基本权能在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也有相应表述,如: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官有公诉权;第十四条规定有不起诉权;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监督权;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
一、检察权的历史渊源
检察职能与制度的产生犹如其他国家职能一样,是国家统治的需要,但是,检察制度的产生相对其他制度发展产生较晚,其产生孕育发展过程是国家法治、民主与文明建设、完善的结果。从人类社会发展演进过程看,国家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对各类犯罪进行惩戒,运用国家权力和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中国古代的诉讼也分为官纠和民举两类,最早见于《尚书》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团体诉讼秦朝时期就有“五从相告”,官吏纠举在云梦书简中有大量的记载。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对重大犯罪都由官吏纠举。【2】可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多数人利益的犯罪开始由官吏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干预。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严惩重罪十条以后,严重犯罪也开始由国家干预诉讼。古罗马司法审判中,将诉讼按公犯和私犯划分,公犯案件交由官吏起诉。无论中外,诉讼的类型发展演进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民主法制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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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交通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三季度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现将《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配合此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港口企业应对现有大型轨道式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及时更换和采用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有关科研及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着手研制各种结构形式的可靠防风装置,以使现有和新建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具有较好的防风能力。
交通系统其他企业的大型轨道式起重机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强阵风和台风侵袭,减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装卸作业的轨道式门座起重机,集装箱起重机、卸船机、装船机等大型装卸机械。
第三条 港口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防风措施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港口企业必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预先做好大风防范工作。
第五条 港口企业对大型装卸机械必须配备锚定、防爬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锚定、防爬装置及经检查发现不可靠的,必须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机械安全。
第六条 港口企业对配有大型装卸机械的码头,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锚定坑,以便机械能就近锚定。
第七条 新造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必须全部配备有效的锚定装置和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设计风速33米/秒以上)。
第八条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司机,在大风预报期内,必须将机械停放在锚定点锚定并辅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业或准备作业时突遇大风,应立即放下或打好应急防爬装置。必要时或下班后,应将机械就近锚定。
第九条 港口设备普查必须包括大型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可靠性及轨道技术状况等内容。对于制度建全、措施得力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10日

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培养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是杭州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第四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2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评选的对象是: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原则上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七条 评选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或在一、二、三产业中作出杰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工作实绩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或重要影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建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专家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第四章 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 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评选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才办和市直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以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和群众推荐候选人。
  第十二条 推荐的候选人需填写《杭州市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和表彰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努力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评选活动。凡符合推荐条件及群众公认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四条 召开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先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酝酿评审。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多的前20名为向市委、市政府推荐的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杭州日报》公示,公示期7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来电、来信或来访,并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奖金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实行。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五条 选拔对象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三)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同行公认;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七条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外,原则上不参加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第八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领导下,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选拔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上其近五年来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业绩和奖励证书的影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认为有效推荐人选。
  (四)市人事局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评审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顺序和各领域应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预备候选人,同意推荐的票数超过与会专家半数者,方可作为预备候选人。
  (五)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杭州日报》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发放津贴2万元,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同)。
  (二)由所在区、县(市)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
  (三)在申报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特殊津贴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康检查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原已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视为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市政府一次性配套发给津贴2万元。已调出本市或外地退休后异地安置在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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